
文|合肥张照生律师
今年夏天,两起劳动纠纷以几乎相同的路径收场:企业先强硬,后道歉,中间隔着的不是劳动仲裁裁决书,而是几封发往监管机构和海外客户的投诉信。
第一封,寄往港交所。
2026年6月28日,小红书前员工陈浩向港交所上市部及香港证监会递交实名投诉,直指小红书上市合规问题。此前,陈浩因在期权成熟前夕被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历经两年多诉讼,拿到了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小红书违法解除,且境外VIE架构下的期权属于劳动报酬,小红书合计赔付约85万元。这被称为国内首例穿透VIE架构、认定境外期权属于劳动报酬的生效判例。
真正致命的不是判决,而是判决留下的"逻辑炸弹":小红书法务在劳动诉讼中主张境内外主体"不存在控制关系",而赴港上市又必须向港交所证明VIE架构下境外主体对境内实体的协议控制。同一对主体,两套相反说辞,直接触碰港股信息披露一致性的审核红线。陈浩的举报恰逢小红书递表港交所的窗口期,三项诉求——核查主体陈述矛盾、完整披露批量裁员记录、复盘ESG用工缺陷——条条卡在上市审核的咽喉上。
第二封,寄往欧盟和斯图加特。
8月,常州星宇股份(601799.SH)被曝"羞辱式"劝退应届生:440名2026届毕业生入职仅一个月,公司给出"二选一"——要么签"个人原因"主动离职、领半个月工资走人,要么调岗去流水线打螺丝、薪资按普工重算,最终107人被迫离开。约谈录音里,HR暗示"常州有400多人的HR群,只有配合签字,后续背调才不会受影响"。
这群刚走出校门的年轻人没有去劳动仲裁排队。他们兵分三路:向港交所提交用工违规申诉——星宇7月29日刚刚第二次递表,举报精准卡位IPO审核窗口;向宝马、奔驰、大众等海外客户的供应链合规举报渠道提交材料;研究欧盟《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CSDDD)项下的投诉机制。奔驰很快通过企业和人员保护办公室回函:"您描述的行为不符合梅赛德斯-奔驰的企业原则,我们也希望业务合作伙伴遵守这些原则",并表示将转交专家团队审查。
8月25日,常州市人社局通报认定企业"方法简单生硬",人力资源总监被停职;8月27日,星宇股份公开致歉,宣布向107名应届生发放3个月求职生活补贴(已有多人收到1.5万元),若11月底前未就业再补偿6个月工资。从递表被"狙击"到公开道歉,前后不到二十天。
并非所有的投诉都这么体面。
同样在8月,东莞通报了一起案件:林某教唆多人在网上捏造当地一家企业欠薪的事实,通过政府欠薪线索平台恶意举报,企图以此向企业施压索要钱财。7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次日赴外省抓获林某,其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
而在更广泛的中小企业劳动争议场景中,一种灰色打法正在蔓延:员工在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谈判中,不再只谈劳动债权本身,而是把企业的消防隐患、税务问题、社保欠缴一股脑摆上桌面——"私了,还是我挨个部门举报一遍?"企业主往往一算账:补税加罚款可能是劳动补偿的十倍,于是息事宁人,掏钱买平安。
于是问题浮出水面:同样是"捏住企业的软肋施压",为什么星宇应届生和陈浩被舆论称为"精准维权",而举报消防税务的员工却被质疑滥用投诉权、甚至涉嫌敲诈勒索?合法与越界之间,那条线到底画在哪里?
(一)权利的来源
投诉、举报、控告是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向劳动监察、税务、消防、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问题,向证券交易所、行业客户、境外合规渠道披露企业的违规事实——只要内容属实,本身就是法治所鼓励的社会监督。这也是星宇应届生和陈浩行为的底色:他们投诉的每一项内容,都有生效判决、约谈录音、劳动合同作为支撑,反映渠道也都是企业依法应当接受监督的正规管道。
(二)刑事红线:虚构事实、无权利基础即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敲诈勒索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财物。落到劳动争议中,核心分界只有一条:有没有真实的权利基础。有真实劳动债权的,哪怕谈判姿态强硬、要价偏高,原则上仍属行使请求权——"结石宝宝"父亲郭利追加索赔被控敲诈,2017年广东高院再审改判无罪,理由正是索赔建立在真实损害之上;反之,像东莞林某那样虚构劳动关系、捏造欠薪事实,举报从头到尾只是索财工具,被刑拘毫无争议。刑事层面的底线即在于此,不再展开。
(三)但"不构成犯罪"远不等于"正当":权利滥用的三层审查
这是本文最想强调的一层,也是消防、税务投诉问题的要害。刑法只是底线,不坐牢不是通行证。对以投诉消防、税务施压的做法,即便举报内容属实、即便够不上犯罪,也应作否定评价,理由有三:
其一,目的不正当。 举报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动员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消防安全、税收秩序,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明令禁止权利滥用,第七条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当员工把举报当作劳动谈判的筹码——"不给钱就举报,给钱就撤回"——举报就从公共监督工具异化为私人施压手段,权利行使背离了制度目的,构成典型的权利滥用。
其二,手段与诉求缺乏关联。 正当维权的救济手段应当与所受侵害具有内在关联:被违法解约,就主张赔偿金、投诉用工违规、向交易所和客户披露企业的用工污点——每一项手段针对的都是"劳动"这个病灶。而消防隐患、税务问题与劳动债权毫无关系,拿不相干的把柄施压,本质上是"你伤害了我,我就让你在别的地方流血"——这是报复逻辑,不是救济逻辑。它与讨债者围堵欠债人的年迈父母没有结构上的区别:目标都是"让你痛到不得不给钱",而非"把我的权利要回来"。
其三,企业确有消防、税务问题,也不能为这种行为背书。 这一点必须说透:企业的违法事实应当被查处,但查处它的正当主体是监管机关,正当动力是公共利益,而不是某个员工手里待价而沽的筹码。一旦"举报权"被允许私下交易,等于变相鼓励违法者花钱消灾、施压者坐地分利,公共利益反而成了双方博弈的质押品。这类行为即使不构成敲诈勒索,也违反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不应获得法律的评价支持,更不应获得舆论的掌声——它不配被称作"维权"。
用上述框架对照,两类的分野一目了然。
小红书案和星宇案中,劳动者的投诉有四个共同特征:纠纷真实存在且有司法文书或录音证据固定;投诉内容基本属实;渠道正当——交易所、监管机构、客户合规部门,本就是企业依法应接受监督的对象;最关键的是,投诉事项与劳动权益直接关联——他们举报的是企业的用工违规,争取的是劳动权益本身。这是"以监督促维权",是法律秩序内部的博弈。
而中小企业场景中的消防、税务举报,即使内容属实、即使够不上刑事犯罪,也不应被归入"维权":它与劳动债权无关联,拿企业的其他把柄作要挟筹码,目的是让企业"怕"而不是让企业"还",实质是披着举报外衣的打击报复。对这类行为,正确的态度不是羡慕其"见效快",而是明确拒绝为它正名——正如我们不会把堵锁眼、泼油漆称作维权,哪怕债主真的欠钱。
当然,话要分两头说:员工能拿消防、税务拿捏企业,前提是企业确有消防、税务欠账,监管不会因为举报而凭空制造处罚。企业最好的防火墙,是让自己没有软肋可捏;但员工手里的"软肋地图",绝不等于维权的通行证。
劳动维权的"新地图"——港交所、欧盟供应链、跨国客户合规渠道——本质上是一代劳动者学会在全球化的规则体系里寻找杠杆。这是进步,不是乱象:它逼企业把ESG从招股书的装饰条款变成真实的用工合规。
而合法与越界的那条线,归结起来不过四句话:
权利基础要真,投诉内容要实,手段与诉求要有关联,目的要止于权利本身的实现。
守住这四条,投诉到港交所、到布鲁塞尔,都是堂堂正正的维权;丢掉任何一条——尤其是拿与劳动债权无关的把柄作筹码——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已经越出了"维权"的边界,不应再获得法律与舆论的支持。对企业而言,最好的防火墙从来不是堵住员工的嘴,而是让自己没有软肋可捏——这大概是这个夏天,107名应届生和一封发往斯图加特的邮件,教给所有雇主的一课。
本文基于公开报道与裁判规则撰写,所涉个案事实以官方通报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