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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起点,直接影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伤认定等核心权益。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及最新司法实践,系统解析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标准与实务认定规则。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及第10条第3款之规定:
劳动者小王2023年3月1日到岗工作,3月15日补签劳动合同。
司法认定:劳动关系自3月1日(实际用工日)建立,而非合同签订日3月15日。
| 核心要素 | 具体表现 | 证据示例 |
|---|---|---|
| 人身隶属性 | 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与监督 | 考勤记录、工作指令邮件、奖惩文件 |
| 劳动有偿性 | 提供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 | 工资转账记录、薪酬确认单、个税申报 |
| 业务组成性 | 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 工作成果、岗位说明书、业务系统记录 |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方可认定劳动关系:
工牌/工服、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成果文件、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工作邮件/聊天记录等
| 违法情形 | 法律责任 | 法律依据 |
|---|---|---|
| 用工超过1个月未签约 | 自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最长11个月) |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 |
| 用工满1年未签约 |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补签书面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 |
二倍工资诉求适用1年仲裁时效,自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起按日计算,建议在用工满1年6个月前主张权利。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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