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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实践中,企业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责任。然而,合同名称≠法律关系本质。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及司法判例,解析劳动关系核心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具有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承揽/服务关系。
避免在《劳务合同》中约定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岗位调整" 等具有从属性条款
法律警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及《社会保险法》第58条,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刻意以劳务合同掩盖劳动实质的,将面临补缴社保+滞纳金,工伤赔偿主体责任。
面临具体劳动法问题可咨询 张照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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