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21037214
张照生律师官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1101室
934241538@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义务类型 | 具体要求 |
|---|---|
| 及时支付义务 | 按约定时间(如按月支付)发放,不得拖延。 |
| 足额支付义务 | 全额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不得克扣或变相减少(如无依据扣减绩效工资) |
| 合法标准义务 | 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法定假期工资需依法计算 |
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未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可强制执行。
其他救济途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 情形 | 合规操作建议 |
|---|---|
| 经营困难延期支付 | 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延期≤30日,且需说明理由及补发计划 |
| 劳动争议期间支付 | 优先发放无争议部分工资,争议部分留存书面沟通记录 |
| 责任类型 | 具体后果 |
|---|---|
| 民事责任 | 补发工资 + 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主张N倍月工资) |
| 行政责任 | 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加付赔偿金(应付金额的50%-100%) |
| 刑事责任 | 恶意拖欠且数额较大,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判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合肥张照生律师团队137210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