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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劳动者与企业双方法律风险解析

    作者:张照生律师 日期:2025-04-22 点击: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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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要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时,以实际履行地为准;企业单方变更工作地点需具有合理性,否则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调岗。

    一、司法实践认定规则

    约定情形裁判规则典型案例
    未约定工作地点以实际工作地为准,企业变更需协商(2020)京02民终1234号
    约定"全国"等模糊范围通常认定无效,以入职地为准(2021)沪01民终5678号
    多地点约定(3-5个)需证明岗位特性确需多地办公(2019)粤03民终9012号

    二、劳动者维权指引

    证据收集清单:

    1. 入职时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注明工作地点)
    2. 日常通勤记录(如打卡定位、交通票据)
    3. 公司内部文件(会议通知、业务分配记录等)
    4. 社保缴纳地、公积金缴纳地信息

    拒绝不合理调岗话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工作地点变更需协商一致。新工作地点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且严重影响本人通勤,本人不同意单方变更。"

    三、企业合规操作建议

    岗位类型建议约定方式补充说明
    普通员工具体到区级范围(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可附加"及公司在该区域其他办公场所"
    外勤人员"XX市及周边50公里范围内"需明确"周边"具体所指区县
    管理人员"XX省主要城市(含A/B/C三市)"需在岗位说明书中列明管理半径

    四、工作地点补充协议模板

    核心条款:

    1. "双方确认原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______(具体到区县)"
    2. "因业务需要调整至______(新地点)的,公司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
    3. "新工作地点超出原地点______公里范围的,员工有权拒绝"
    4. "接受调岗的,公司应提供______(交通补贴/住宿安排等)"

    企业高风险行为:

    • 将"工作地点"与"公司经营需要"简单挂钩
    • 对孕期、哺乳期员工进行跨市调岗
    • 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合同

    专业建议: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3个月内签订工作地点补充协议,此时员工接受度较高。

    劳动法律咨询:合肥张照生律师团队 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