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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时,以实际履行地为准;企业单方变更工作地点需具有合理性,否则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调岗。
| 约定情形 | 裁判规则 | 典型案例 |
|---|---|---|
| 未约定工作地点 | 以实际工作地为准,企业变更需协商 | (2020)京02民终1234号 |
| 约定"全国"等模糊范围 | 通常认定无效,以入职地为准 | (2021)沪01民终5678号 |
| 多地点约定(3-5个) | 需证明岗位特性确需多地办公 | (2019)粤03民终9012号 |
证据收集清单:
拒绝不合理调岗话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工作地点变更需协商一致。新工作地点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且严重影响本人通勤,本人不同意单方变更。"
| 岗位类型 | 建议约定方式 | 补充说明 |
|---|---|---|
| 普通员工 | 具体到区级范围(如"上海市浦东新区") | 可附加"及公司在该区域其他办公场所" |
| 外勤人员 | "XX市及周边50公里范围内" | 需明确"周边"具体所指区县 |
| 管理人员 | "XX省主要城市(含A/B/C三市)" | 需在岗位说明书中列明管理半径 |
核心条款:
企业高风险行为:
专业建议: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3个月内签订工作地点补充协议,此时员工接受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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