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21037214
张照生律师官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1101室
934241538@qq.com
在现代公司法体系中,公司人格独立原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构成了公司制度的基石。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极大地促进了商业投资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然而,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部分市场主体开始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资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手段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特别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集团化经营的现代商业环境中,关联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股权关系、人事安排、业务往来等多个维度综合认定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