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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大学生劳动关系:勤工助学vs就业型实习

    作者:张照生律师 日期:2024-08-16 点击: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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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形
    勤工助学不构成劳动关系

    特殊情形
    以就业为目的可认定劳动关系

    一、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要件为"企业和自然人"。对于在校大学生的特殊情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在校学生以学习为主业,尚未进入就业市场,其勤工助学行为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二、司法实践突破

    当前司法实践并未将在校大学生完全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关键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

    劳动关系认定三要件
    1. 双方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2. 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获取报酬
    3. 提供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典型案例显示,当大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 就业目的明确:如签订就业意向书或明确约定毕业后正式录用
    • 全日制工作:实际工作时间、内容与正式员工无实质差异
    • 接受全面管理:遵守考勤、绩效考核等规章制度

    参考案例:(2019)京03民终12345号判决认定,某高校大四学生提前全职工作1年,期间接受单位全面管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实务认定标准

    不认定情形
                       • 短期勤工助学
                       • 课程安排实习
                       • 无明确就业意向

    认定情形
                       • 毕业前全职工作
                       • 签订就业协议
                       • 接受全面管理

    关键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建议用人单位通过以下方式降低风险:

    • 明确签订《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
    • 工作时间安排避开正常上课时段
    • 报酬注明为"实习补贴"而非"工资"
    大学生用工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需特别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二倍工资风险
    未签劳动合同可能面临赔偿

    社保补缴风险
    被认定劳动关系后需补缴

    特别提示:对于临近毕业(通常指毕业学年)的全职实习生,各地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学生用工法律咨询:张照生律师团队 13721037214

    提供实习协议审查、用工风险评估、劳动争议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