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21037214
张照生律师官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1101室
934241538@qq.com
一般情形
勤工助学不构成劳动关系
特殊情形
以就业为目的可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要件为"企业和自然人"。对于在校大学生的特殊情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在校学生以学习为主业,尚未进入就业市场,其勤工助学行为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当前司法实践并未将在校大学生完全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关键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
典型案例显示,当大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参考案例:(2019)京03民终12345号判决认定,某高校大四学生提前全职工作1年,期间接受单位全面管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不认定情形
• 短期勤工助学
• 课程安排实习
• 无明确就业意向
认定情形
• 毕业前全职工作
• 签订就业协议
• 接受全面管理
关键区分标准: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建议用人单位通过以下方式降低风险:
用人单位需特别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二倍工资风险
未签劳动合同可能面临赔偿
社保补缴风险
被认定劳动关系后需补缴
特别提示:对于临近毕业(通常指毕业学年)的全职实习生,各地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学生用工法律咨询:张照生律师团队 13721037214
提供实习协议审查、用工风险评估、劳动争议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