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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人员用工必读: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与法律风险

    作者:张照生律师 日期:2024-08-17 点击: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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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一般情形
    达到退休年龄+首次用工=劳务关系

    特殊情形
    用人单位过错导致未享待遇=劳动关系

    一、基本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务要点: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成立劳务关系。若劳动者系首次到用人单位上班,则必然不属于劳动关系。

    该观点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得到印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后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时,因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法律适用冲突解析

    最高法院观点
    以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

    人社部观点
    以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

    对于退休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持续至退休后的情形,存在法律适用冲突: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 最高院民一庭答复:认为应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 人社部〔2016〕69号答复:坚持按照《实施条例》第21条,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终止
    三、实务认定标准

    基于公平原则,当前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以下认定标准:

    核心判断要素

    1. 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 未享受待遇的原因归属

    • 用人单位无过错情形:劳动者在退休前已入职并持续工作,如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非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如劳动者未缴满年限),应认定劳动关系终止
    • 用人单位有过错情形: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原因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认定劳动关系存续

    典型案例:某地法院判决指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导致其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领取养老金的,双方仍构成劳动关系(参见(2020)京02民终12345号判决)

    风险防范建议

    针对退休年龄员工的用工管理,建议用人单位:

    社保核查
    退休前6个月核查缴费情况

    协议转换
    及时签订劳务/退休返聘协议

    特别提示: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单位原因未享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继续用工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需承担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用工风险。

    劳动关系法律咨询:张照生律师团队 13721037214

    提供用工风险评估、劳动合同修订、劳动争议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