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21037214
张照生律师官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1101室
934241538@qq.com
据北京市人社局2023年数据,32.7%的劳动合同纠纷涉及经济补偿金支付争议。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某案作为典型案例,明确了经济补偿金与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边界。
案件全貌
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与王某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招商,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某贸易公司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70500元,但条件是王某需履行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然而,某贸易公司在发现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经济补偿金支付能否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前提条件?
某贸易公司主张:王某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王某则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不应受竞业限制义务的影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判决结果
支付补偿金70,500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定性,不得以未来不确定事项作为支付条件。竞业限制违约应通过另行主张违约金解决。
"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元,于本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双方另签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影响本条款执行。"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理解和遵守劳动合同解除时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法律边界至关重要。企业应当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不应与劳动者后续的竞业限制义务挂钩,除非有特殊约定并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企业也应重视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确保相关协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离职协议审查|竞业限制方案设计|经济补偿金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