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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又哪些?

    作者:张照生律师 日期:2024-08-11 点击: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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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违约金法定情形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一、专项培训服务期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约定服务期协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未履行期间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示例:5万元培训费约定3年服务期,员工工作1年后离职,最高可主张违约金≈3.33万元(5万÷3年×2年)

    二、竞业限制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般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

    • 适用人员:高管、高技及其他涉密人员
    • 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违约金标准:通常为补偿金的3-5倍
    三、禁止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以下常见约定均属违法:

    • 普通员工提前离职违约金
    • 未完成业绩指标的罚款条款
    • 拒绝调岗的违约金条款

    提示:违约金条款需书面明确约定,建议通过专业律师审查协议文本。

    法律咨询:张照生律师团队 1372103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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