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今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中,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活跃细胞,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性要求日益提升。近期,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深刻教训。本文将通过解析该案例,为中小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提供法律指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05年7月,王鹏加入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后因内部结构调整于2009年转岗至华东区继续从事销售工作。期间,王鹏在2008年至2010年的绩效考核中多次获得最低等级C2。公司依据内部《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认为C2等级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并以此为由,在支付部分经济补偿后解除了与王鹏的劳动合同。王鹏不服,提起了劳动仲裁,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判决中兴通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cite[2]:cite[4]。
法院明确指出,劳动者在绩效考核中位于末位,并不直接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的情形,但均要求有充分的事实基础。中兴通讯仅凭考核等级就断定王鹏不能胜任工作,并据此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cite[2]:cite[6]。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
核心裁判规则
末位≠不胜任工作
绩效考核是企业评价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手段,考核等级的末位并不自动等同于劳动者能力不足。企业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无法达到岗位要求,才能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案例中,王鹏的转岗是由于部门解散而非个人能力问题,这提醒企业在考虑解除合同前,需仔细审视转岗的真实原因,确保不是因为企业自身调整造成的不利后果转嫁给员工。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时,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简单依据考核排名无法满足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企业必须提供充分、客观的证据来支撑其解除决定。
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还可能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财务负担。
考核制度设计
区分"末位"与"不胜任"标准
证据留存
建立完整的工作表现记录
解除程序
严格遵循法定步骤
法律咨询
重大决定前咨询专业律师
具体操作层面,建议企业:1)在绩效考核制度中明确"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标准;2)对考核末位员工应先进行培训或调岗;3)解除劳动合同前确保已收集充分证据;4)解除通知应明确具体事由,避免事后补充。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咨询专业律师的建议,合肥劳动律师张照生律师团队 13721037214提供专业的一对一劳动用工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