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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经济形态下,快递物流行业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劳动争议也日益增多。近期,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陈某某诉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为我们提供了深入探讨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的契机。通过此案例,本文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劳动法律风险的预警与合规建议,助其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前行。
陈某某通过某物流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加入公司担任快递员,招聘信息中明确提及“可缴社保”,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并未履行承诺。陈某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在判断陈某某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综合考量了双方在招聘过程中的承诺、工作性质、工作管理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尽管陈某某自备交通工具,但其工作内容、时间及报酬发放均受公司控制,符合劳动关系中“从属性”特征。这表明,即使在灵活就业形态下,只要存在实质性的劳动管理与从属性,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院据此支持了陈某某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强调了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对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中小企业敲响了警钟。
招聘规范
避免虚假承诺
合同签订
明确劳动关系
社保缴纳
履行法定义务
证据留存
完善管理制度
合肥劳动律师张照生律师团队 13721037214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对一劳动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