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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规是中小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杨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洞见,如何妥善处理员工医疗期的劳动关系,以及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文将深入解析此案,为中小企业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杨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清洁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杨某因病请假并住院治疗,公司在其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杨某请求赔偿金、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及医疗费用等,引发了一场劳动争议。
公司在杨某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即使公司支付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仍需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不能相互抵扣。
法院支持杨某主张的医疗补助费,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对患病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判决公司支付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公司未为杨某参加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法院判决公司承担本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差额。
合同管理
全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社保缴纳
依法参加五项社会保险
医疗期保护
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病假工资
按标准支付医疗期工资
医疗补助
重大疾病支付补助费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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