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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企业就安全了?——三重风险,附安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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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24日13:56:56 【打印此页】 【关闭】

    文|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

    一、问题的提出

    "员工自己不愿意缴,写了承诺书,每月还多给几百块社保补贴,出了事总不能怪公司吧?"这是中小企业用工中最流行的幻觉之一。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把这个幻觉彻底打碎了。这篇用两个安徽真实判例,把企业手里的承诺书到底值多少钱算清楚。

    二、定性:承诺书一律无效,没有商量余地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不是可以交易的民事权利。

    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把话说死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不管是双方协商、员工主动申请,还是"现金补贴换社保",形式不影响定性。

    三、三重风险:承诺书挡不住任何一笔账

    第一重:补缴本金加滞纳金,一分不少。马鞍山博望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6民初752号案件中,员工尹某某长期口头协商不缴社保、领取补贴,2022年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同年他向人社局投诉,结果公司被追缴全部社保费25.3万余元,另加滞纳金11.1万余元。公司反诉要求员工返还补贴7.7万元、支付违约金6.4万元、赔偿滞纳金损失5.6万元,法院逐项驳回:承诺书违反法定义务无效;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滞纳金是公司自己违法欠缴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二重:员工照样能"被迫离职"拿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下劳动者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承诺书不再是抗辩理由。这里要特别提醒安徽企业一个规则之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3757号案件中,员工签了放弃承诺又主张经济补偿,法院曾以"不合逻辑亦有违诚信"为由驳回。那是旧口径。2025年9月以后,全国统一按第十九条执行,"诚信抗辩"这条路已经堵死,再拿老判例安慰自己,会误判风险。

    第三重:社保待遇缺口由单位硬扛。未参保期间员工发生工伤,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自行支付——一次工亡的赔偿动辄百万,没有任何补贴安排兜得住。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2026年10月发布的用人单位风险提示,把经济补偿、自行承担社保待遇、行政处罚(欠缴数额1至3倍罚款)列为不参保的并列风险,并专门引用第十九条强调放弃承诺无效。这已不是法院一家的口径,而是本地征缴部门的正式警示。

    四、唯一的止损点:补贴可以追回,但前提是先补缴

    第十九条第二款给了一个平衡: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保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苏绍虎案中,合肥中院正是在判令公司补缴四年社保的同时,判令员工返还已领取的13800元补贴。

    但注意顺序:先补缴,后追回;而且企业要对补贴的实际发放举证——马鞍山案的公司就因为拿不出随工资发放补贴的证据,返还请求被驳回。工资表里没有单独列明"社保补贴"科目的,这笔钱大概率要不回来。

    五、给中小企业的操作提示

    第一,停止签发和收取任何形式的放弃社保承诺,存量承诺书不能续命,尽快安排整改补缴;安徽今年因调基补差年底前缴纳免滞纳金的窗口仍在(见本系列第三篇),善用这个缓冲。

    第二,已发社保补贴的,梳理工资表留痕,补贴科目、金额、签收记录齐全,将来补缴后才追得回。

    第三,把"员工不愿缴"当管理问题处理,不当法律问题处理。员工嫌到手工资少,可以通过薪酬结构沟通;用承诺书解决,等于把法定义务变成未来债务,还附赠滞纳金。

    六、总结

    放弃社保承诺书的账很清楚了:承诺书无效,补缴和滞纳金照付;员工随时可据此离职拿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缺口全额自担。唯一的安慰是补贴可追回——但那要用合规的补缴去换。社保没有"你情我愿",只有"迟早要缴"。

    (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裁判文书整理;个案结果受证据和当地口径影响,具体问题请以专业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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