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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汇董事长个人被罚3764万:企业高管的四道责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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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1 更新时间:2026年10月15日17:47:32 【打印此页】 【关闭】

    文|合肥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

    一、问题的提出:罚单的结构比金额更值得关注

    2026年10月9日,双汇发展发布公告:旗下望奎双汇生产的一批次猪后鞧肉被检出林可霉素残留超标(检出值7700微克/千克,国家标准限值200微克/千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管收到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罚没约1.29亿元。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罚单的结构:董事长万宏伟个人被罚3764.62万元,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分别被罚566.10万元、646.94万元、658.62万元,四名高管个人罚款合计5636.28万元。过去食品安全事故的逻辑是"企业认罚、高管无恙",这一次,罚款直接开到了个人头上。

    二、直接依据:食品领域的"处罚到人"

    高管个人罚款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处罚企业外,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双汇董事长的3764.62万元,就是按"收入倍数"算出来的。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包括总部制度层面的缺失——未制定生猪宰前静养巡检标准、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等。对一把手来说,"不知情"不是免责理由,建立并维护有效运转的合规体系本身就是法定职责。

    三、全景梳理:法律给高管划了四道责任线

    第一道,行政责任——罚款到人。食品领域按上一年度收入1至10倍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安全生产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上一年年收入的40%至100%分四档处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95条);反垄断领域,2022年修法新增个人责任,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反垄断法第56条)。

    第二道,民事责任——赔偿到人。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180条确立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第191条是重大突破: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第一次被法律直接拉到受害人面前。上市公司的情形更重:证券法第85条规定虚假陈述致投资者损失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实行过错推定,要自己证明"没有过错"才能免责。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9月30日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董事催缴出资、协助抽逃出资连带、清算义务等责任情形(尚未正式施行,以最终文本为准)。

    第三道,刑事责任——判刑到人。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双罚制: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食品领域直接对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罪名。

    第四道,资格责任——禁入到人。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犯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未逾三年、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未逾三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担任董监高。食品安全法第135条更严:被吊销许可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禁入。

    四、给高管的三点提醒

    第一,责任穿透已是常态。四道线全部指向个人,"罚的是公司"的时代结束了。罚款按个人收入倍数计算,收入越高,敞口越大。

    第二,"不知情"不免责,"建了体系"才免责。双汇案追责的落点是制度缺失。高管的免责证据是合规体系的建设和履职留痕:制度文本、人员配备、巡检记录、整改记录,平时是管理成本,出事时是护身符。

    第三,风险可以部分转移,但不能指望转移。公司法第193条允许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但只覆盖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刑事责任、从业禁止,保险管不了。

    五、总结

    双汇这张罚单的意义不在1.29亿,在结构:处罚从公司穿透到个人。行政、民事、刑事、资格四道线都在收紧——对高管来说,合规体系不是公司的开支,是个人最重要的职业保险。

    (本文基于公开公告、新闻报道及现行法律法规整理;公司法司法解释尚处征求意见阶段,具体规定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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