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21037214

咨询热线

    约定"月休4天",把法定节假日也算进去——这笔账,公司算错了吗?

    分享到:
    点击次数:197 更新时间:2026年09月29日11:07:58 【打印此页】 【关闭】

    文|张照生律师

    引子:一个常见的"聪明"做法

    前几天接到一个咨询:某公司与员工约定"每月休息4天",遇上法定节假日,公司不额外放假,而是把法定节假日直接算作这4天中的一天。比如当月有1天法定节假日,员工这个月实际就只再休3天。

    公司的逻辑听起来很顺:反正员工这个月总共休了4天,一天没少,有什么问题?

    实际问题大了。这个"聪明"安排,恰恰踩中了劳动法上一条清晰的红线。

    今天我们就把这件事拆透: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是两本不同的账,不能混在一起算;混着算的约定,法律上无效;而公司省下的那几天假,其实是一笔带息的负债。

    一、先分清两本账: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很多老板和HR把"休假"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但在劳动法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是两套独立制度,来源不同、待遇不同、加班补偿规则也不同。

    第一本账: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保障劳动者周期性休息的基本线,通常表现为周末或轮休日。

    第二本账:法定节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具体哪些日子、放几天,由《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年修订,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明确: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3天——元旦1天、春节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清明节1天、劳动节2天(5月1日、2日)、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更关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是带薪假日——这一天员工即使不上班,工资也照发,这是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不依附于任何"月休几天"的约定。

    一句话总结:休息日是公司排班安排出来的,法定节假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前者可以约定怎么休,后者必须依法给,二者并行不悖,谁也不能吞掉谁。

    二、把法定节假日算作"月休4天"之一,违法在哪?

    明确了两种假期的性质,结论就很直接了:法定节假日独立于约定的休息日,把它计入"月休4天",实质是把法律额外给的13天带薪假日,悄悄塞进了公司本来就该给的休息配额里,员工的法定权利被冲销了。

    这一安排的违法性,有三层:

    第一层,违反了法定节假日的强制休假义务。 《劳动法》第四十条用的是"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这是强制性规范,不是可以和员工"商量掉"的选项。法定节假日当天,员工本来就享有带薪休息的权利;公司把它算作"月休4天"中的一天,等于员工在这一天"休"的是自己的法定假日,而公司少给了一天约定休息日。一进一出,员工净亏一天。

    第二层,这种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把法定节假日计入月休天数,正是典型的"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约定了也白约定,仲裁和法院不会认。

    第三层,如果法定节假日还安排了上班,300%的加班费一分都跑不掉,而且不能用补休替代。 这里有一个常被忽略的法条细节,值得把原文摆出来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请注意加粗部分的表述差异:第(二)项给休息日加班留了一个出口——安排补休就可以不付200%;而第(三)项对法定休假日加班没有这个出口,立法者根本没有写"不能安排补休"这个前提。

    这意味着:法定节假日上班,300%的加班工资是刚性债务,事后补休、调休都不能冲抵。

    这一点有直接判例支撑。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5)黔0102民初27112号案件中,员工与公司约定月休4天,员工在中秋、国庆、元旦等法定节假日上班,公司主张"春节放假15天已经补休了"。法院明确认定:法定休假日加班的300%工资"系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以事后补休替代",公司以补休抵扣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判令公司按日工资300%补足加班费。

    所以,"法定节假日计入月休"这个动作,公司实际同时欠下了两笔债:被吞掉的约定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上班时未付的300%加班费。

    三、那"月休4天"的约定本身合法吗?要拆开看

    说到这里,需要公平地交代另一面:"月休4天"的约定本身,并不当然违法。 司法实践对此是分层评价的,这也是很多企业敢这么约定的底气来源。

    第一层:工资打包约定,折算后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法院通常认。 餐饮、零售、服务业普遍存在"月休4天+固定月薪"的模式,司法实践认可双方可以把休息日加班工资打包进月薪。多地案例认定约定"月薪、每月休息4天、日工资按月薪÷26天计算",因折算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院认定该薪资计算方式合法有效。

    第二层:但打包价包得住休息日加班费,包不住法定节假日的账。 佛山中院案件认定:法院认可月休4天的打包工资有效,但查明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9天(中秋1天、国庆3天、元旦1天、春节4天),判决公司按300%标准另行补足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6750元。休息日可以"包"进月薪里谈,法定节假日必须单独算、单独给——这就是两本账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分界。 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案件同样是这个结构:底薪包含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成立,但法定休假日上班的5天,公司仍须补足加班费差额。

    第三层:休息安排本身还有底线,不是约定多少天都行。

    其一,《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一个月约4.3周,月休4天意味着平均每周休息不足1天,必然存在连续工作超过7天的周,严格来说已触碰这条底线;

    其二,按每日8小时、每月工作26天计算,周均工作约48小时,超出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也逼近《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上限和第四十一条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强制边界。休得再少一点,约定就直接无效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0民终752号案件中,双方约定"月休两天",法院明确认定"双方合同中关于休息休假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四、给企业主算笔账:省下的假期,是一笔带息的负债

    最后把账算给企业听。把法定节假日计入月休,看起来每月多挤出了一天劳动力,但这笔"节约"的本质是隐性负债,而且会逐月累计:

    加班费差额随时可追溯。 法定节假日上班的300%差额,员工离职时一次性主张,追溯整个在职期间,十几年工龄的老员工一笔就是数万元;

    约定无效的风险自担。 冲抵条款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无效,真打起官司,考勤、排班表都会成为对员工有利的证据;

    连带成本不止加班费。 劳动监察责令改正、经济补偿、仲裁诉讼的应诉成本,以及"这家公司在假期上做手脚"的留痕文化对团队信任的损耗,都是账的一部分。

    违法的节约不是利润,是挂在账上的应付款,而且利息对员工有利。 合规的替代方案并不复杂:月休4天照约定执行,法定节假日单独放假;确因经营需要安排上班的,当天按300%另行计酬(至少按补足差额口径执行),排班表和工资条上把法定节假日加班单独列示。这样算,才是把两本账都算平了。

    结语

    回到开头的问题:公司与员工约定月休4天,遇到法定节假日把它算作4天中的一天——违法。

    法定节假日是法律直接赋予劳动者的带薪假日,独立于双方约定的休息日;将其计入月休天数,属于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约定;若法定节假日还安排上班,300%的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或"已含在月休里"为由冲抵。至于"月休4天"本身,打包工资折算不低于最低工资的尚属有效,但同样包不住法定节假日的账。

    公司两本账分开算,别把未来应付款当利润。

    本文内容为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结合当地裁判口径咨询专业律师。

    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