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照生律师
蒋某入职厦门某公司,任职销售岗位。其年度业绩超过280万元,在公司内部排名第二。按照公司奖励制度,业绩达标者应获得15万元购车奖励。
业绩达标后,公司迟迟不兑现奖金。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5万元奖励。
仲裁阶段,公司提出三项拒发理由:一是蒋某违反公司"铁律",与同部门同事谈恋爱;二是蒋某提前提出离职,离职时间早于5月奖金发放时间;三是蒋某未提供购车凭证,不满足购车基金领取条件。
仲裁裁定公司需全额支付15万元奖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判定"禁止办公室恋爱"条款违法无效,业绩奖金属于劳动报酬,业绩达标即应发放,最终判决公司全额支付15万元奖金。
法院认为:公司规定"禁止办公室恋爱"不合法。婚恋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企业无权以规章制度剥夺、约束员工的私人情感与婚恋自由。公司将"禁止办公室恋爱"规定为"铁律"并与奖金发放挂钩,该条款因干涉员工基本权利而违法无效,不能作为拒发奖金的依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虽然授权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作为用工管理依据,但这项授权不是没有边界的。规章制度要产生约束力,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制定程序合法(经民主程序、公示告知),内容合法合理。制度内容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劳动者基本权利,或者明显不合理的,即便程序完备、员工签字确认,也可能被仲裁机构和法院直接推翻,不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本案正是这一规则的典型体现:公司拿自己制定的制度当挡箭牌,法院审查后认定制度条款本身无效,挡箭牌瞬间瓦解。
针对"提前离职"的抗辩,法院明确了业绩奖金的定性:业绩奖金属于劳动报酬,发放依据是劳动成果。员工已完成约定业绩、达标履职,奖金请求权即已成就,离职时间早于发放时间不构成克扣理由。
针对"未提供购车凭证"的抗辩,法院认为,公司以凭证形式要件拒绝支付已经成就的劳动报酬,实质是借形式条件克扣工资,该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三项抗辩被逐一击破,法院判决公司全额支付15万元奖金。
本案由上海市总工会作为典型劳动纠纷案例对外公布,其规则价值集中回应了企业用工管理中的三个高频问题,指导意义显著。
问题一:公司规章制度能管到员工的私生活吗?答案是不能。恋爱、婚姻属于公民私生活自由和人格权范畴,《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确立的人格自由与婚姻自由,不因劳动关系而让渡。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限于与工作相关的管理事项,越界介入员工婚恋、生育、私人社交的条款无效。本案与此前多起"以恋爱为由辞退员工被判违法解除"的案例一脉相承,共同确立了"企业规章不得介入员工私人情感"的裁判规则。
问题二:制度写进员工手册、员工也签了字,就一定有效吗?答案是不一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的授权是"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司法审查采取"程序+内容"双重标准:程序上查民主制定和公示告知,内容上查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内容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制度条款,法院有权不予适用。这意味着企业不能指望用一纸签字把违法条款"洗白"。
问题三:业绩奖金是工资还是公司可给可不给的福利?答案是工资。销售提成、达标奖励等浮动收入,只要计算规则明确、业绩条件成就,即构成劳动者已挣得的工资性收入,受《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刚性保护。本案同时为同类奖金争议提供了"三步审查"框架:制度是否合法、权利是否成就、抗辩是否属于变相克扣。
本文仅为基于公开报道案例的解析与普法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奖金性质认定、规章制度效力审查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具体案件请结合当地裁判口径,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后再行决策。
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