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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员工年迟到108次被开除,公司跳过阶梯处分直接解雇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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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5 更新时间:2026年07月29日17:00:44 打印此页 关闭

    文|张照生律师

    一、基本案情

    温某在广州某公司工作。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34条建立了阶梯式违纪处理体系:一般违纪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较重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24年度,温某累计迟到108次,其中严重迟到29次,多次出现"一周内连续无故迟到2次以上"的情形。公司主张其迟到行为经换算已累计旷工超过7天,远超"一般违纪""较重违纪"标准,构成严重违纪。

    公司以温某频繁迟到、违反时间管理政策和劳动纪律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温某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前置程序即直接解除,缺乏合理性,属违法解除,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41445.72元。公司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于2026年3月11日作出(2026)粤01民终292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旨和观点

    法院认为:如温某累计迟到100多次的事实属实,公司完全可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先对一般考勤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对较重的给予书面警告,以督促其遵守考勤管理制度;如其仍拒不改正,再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措施。

    但经查,2024年6月之前近半年时间内,公司并未就温某的考勤违规行为进行谈话提醒或作出相应处分;2024年6月、7月虽有过提醒,但对此后的考勤违规行为,亦未按照《员工手册》约定的程序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实际按照《员工手册》关于违反考勤纪律的规定对温某进行了用工管理。

    在此情况下,公司直接以频繁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一审认定违法解除并判令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三、裁判价值分析

    本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一类高频争议——规章制度设定了阶梯式处分程序的,用人单位能否跳过前置处分直接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赋予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员工的解雇权,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不仅看行为本身,还要看处理程序的正当性。本案确立的可复用规则是:《员工手册》自行设定了"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的阶梯处理程序的,该程序即构成对用人单位自身的约束,跳过警告、提醒等前置环节径行解雇,属于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与既有裁判趋势一脉相承。北京东城法院曾判决公司因未提示、未处罚即以程序员迟到98次为由解约构成违法解除,赔偿16万余元;北京一中院在(2022)京01民终2157号案中亦认为,公司对一年前的迟到行为时隔数月才处理,"令本院怀疑该处理的正当性"。本案的贡献在于进一步明确:即便违纪次数破百、看似"板上钉钉",程序缺失仍然足以推翻解除的合法性,为企业"以纪律之名行裁员之实"的做法划出红线。

    四、对于企业/员工实务操作指导

    用人单位合规要点

    • 阶梯处分程序必须实际履行:制度怎么写,就要怎么做。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逐次作出并留存记录(书面警告要求员工签收,拒签的拍照见证),走完阶梯再谈解除。
    • 管理要及时,禁止"攒够再算":发现迟到当月即提醒、即处分,长期放任后秋后算账,法院会质疑处理的正当性与真实动机。
    • 提醒方式须留痕:本案公司主张通过钉钉、人事多次提醒,但因无法证明被法院否定。钉钉提醒要保留已读回执,谈话要做书面纪要。
    • 区分迟到与旷工:将迟到时间换算成旷工天数作为解除依据,司法实践中普遍不被认可,切勿在解除通知中使用此类表述。
    • 善用替代性管理手段:警告、绩效扣减、取消评优均可在解除前使用,既体现管理诚意,也为后续解除累积证据。

    劳动者维权要点

    • 审查解除程序而非仅看违纪事实:即便确有迟到,公司未按制度履行警告前置程序的,可主张违法解除、要求2N赔偿金。
    • 固定公司"长期不管理"的证据:长期全勤工资条、无扣款记录、无谈话记录的,均可证明公司未尽管理义务。
    • 警惕协商期的"突袭解雇":实践中公司常在协商离职未果后翻旧账解雇,此类时间关联性是质疑解除动机的重要切入点。

    风险提示

    本文仅为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的案例解析与普法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各地法院对"阶梯处分程序""过罚相当"的把握存在地域差异,同类情形在不同辖区可能出现不同裁判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后再行决策。

    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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