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照生律师
温某在广州某公司工作。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34条建立了阶梯式违纪处理体系:一般违纪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较重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24年度,温某累计迟到108次,其中严重迟到29次,多次出现"一周内连续无故迟到2次以上"的情形。公司主张其迟到行为经换算已累计旷工超过7天,远超"一般违纪""较重违纪"标准,构成严重违纪。
公司以温某频繁迟到、违反时间管理政策和劳动纪律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温某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前置程序即直接解除,缺乏合理性,属违法解除,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41445.72元。公司不服上诉,广州中院于2026年3月11日作出(2026)粤01民终292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如温某累计迟到100多次的事实属实,公司完全可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先对一般考勤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对较重的给予书面警告,以督促其遵守考勤管理制度;如其仍拒不改正,再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措施。
但经查,2024年6月之前近半年时间内,公司并未就温某的考勤违规行为进行谈话提醒或作出相应处分;2024年6月、7月虽有过提醒,但对此后的考勤违规行为,亦未按照《员工手册》约定的程序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实际按照《员工手册》关于违反考勤纪律的规定对温某进行了用工管理。
在此情况下,公司直接以频繁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一审认定违法解除并判令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本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一类高频争议——规章制度设定了阶梯式处分程序的,用人单位能否跳过前置处分直接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赋予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员工的解雇权,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不仅看行为本身,还要看处理程序的正当性。本案确立的可复用规则是:《员工手册》自行设定了"一般违纪→较重违纪→严重违纪"的阶梯处理程序的,该程序即构成对用人单位自身的约束,跳过警告、提醒等前置环节径行解雇,属于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与既有裁判趋势一脉相承。北京东城法院曾判决公司因未提示、未处罚即以程序员迟到98次为由解约构成违法解除,赔偿16万余元;北京一中院在(2022)京01民终2157号案中亦认为,公司对一年前的迟到行为时隔数月才处理,"令本院怀疑该处理的正当性"。本案的贡献在于进一步明确:即便违纪次数破百、看似"板上钉钉",程序缺失仍然足以推翻解除的合法性,为企业"以纪律之名行裁员之实"的做法划出红线。
本文仅为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的案例解析与普法内容,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各地法院对"阶梯处分程序""过罚相当"的把握存在地域差异,同类情形在不同辖区可能出现不同裁判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后再行决策。
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