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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详解: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与实务指引

    作者:张照生律师 日期:2024-10-24 点击: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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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中的特殊阶段,《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严格限定。本文将从司法实践角度解析试用期解除的合法要件与常见法律风险。

    一、法律条文原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解除条件解析
    法定解除情形

    不符合录用条件
    需有明确考核标准

    严重违纪
    违反规章制度

    不能胜任
    培训后仍不达标

    解除程序要求
    • 说明义务:必须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 证据要求:需保存完整考核记录
    • 时间限制:必须在试用期内完成解除

    ⚠️ 案例警示:某企业以工作态度不佳解除试用期员工,因未量化考核标准被判赔偿2.8万元

    三、违法解除后果
    赔偿金计算

    经济补偿金 × 2 | 工资补发至裁决之日

    经济补偿金
    N个月工资

    赔偿金
    2N个月工资

    劳动者救济途径

    劳动仲裁
    1年内申请

    诉讼维权
    仲裁后15日内

    监察投诉
    向劳动部门举报

    四、企业合规指引
    录用条件设计
    • 量化标准:业绩指标、出勤率等可量化要求
    • 书面确认:要求劳动者签收录用条件文件
    • 定期考核:设置阶段性评估节点
    解除流程管控

    标准流程:证据收集 → 法律审核 → 书面通知 → 办理交接

    建议提前7日启动解除程序,预留争议处理时间。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合规要点:

    • 建立可量化的录用条件考核体系
    • 保存完整的培训考核记录
    • 严格遵守解除程序和时间要求

    劳动法律咨询:张照生律师团队 13721037214

    专业提示:试用期解除纠纷案件中证据不足导致企业败诉的情况占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