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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关系中的特殊阶段,《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严格限定。本文将从司法实践角度解析试用期解除的合法要件与常见法律风险。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不符合录用条件
需有明确考核标准
严重违纪
违反规章制度
不能胜任
培训后仍不达标
⚠️ 案例警示:某企业以工作态度不佳解除试用期员工,因未量化考核标准被判赔偿2.8万元
经济补偿金 × 2 | 工资补发至裁决之日
经济补偿金
N个月工资
赔偿金
2N个月工资
劳动仲裁
1年内申请
诉讼维权
仲裁后15日内
监察投诉
向劳动部门举报
标准流程:证据收集 → 法律审核 → 书面通知 → 办理交接
建议提前7日启动解除程序,预留争议处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