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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数字时代,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据2023年数据统计,中小企业涉足直播领域的比例同比增长35%。然而,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此类纠纷占新兴行业劳动争议的42%。本文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深度解析,为中小企业厘清法律边界。
王某是一名网络主播,其创建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主要有抖音和快手。2020年3月,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约定公司为王某提供经纪服务,王某的主要收入根据月交易金额获取收益,双方按比例分成,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按照约定参与运营自媒体账号,收入不固定,公司应王某要求代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费用由王某自行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王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奖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合意优先
尊重合同明确约定
实质审查
穿透式分析从属性
行业特性
考虑直播行业特殊性
注:法院特别指出,代缴社保但费用由主播承担的行为,不应简单认定为劳动关系特征。
特别注意:代缴社保可能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反向证据,建议通过第三方平台处理。主播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或账号归属条款可能影响法律关系认定。
中小企业在与网络主播合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避免混用工资考勤等劳动关系术语,建议使用经纪服务费直播分成等表述
详细约定分成比例、结算周期、账号归属等核心条款
避免设定强制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典型劳动关系管理特征
保存合同协商过程记录、收益核算凭证等关键证据
中小企业在处理网络主播劳动关系问题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议通过专业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条款,避免因法律关系认定不清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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