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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分析:网络主播劳动关系认定案例解析

    作者:张照生律师 日期:2024-08-30 点击: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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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的数字时代,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据2023年数据统计,中小企业涉足直播领域的比例同比增长35%。然而,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此类纠纷占新兴行业劳动争议的42%。本文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深度解析,为中小企业厘清法律边界。

    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名网络主播,其创建并运营的自媒体账号主要有抖音和快手。2020年3月,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约定公司为王某提供经纪服务,王某的主要收入根据月交易金额获取收益,双方按比例分成,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按照约定参与运营自媒体账号,收入不固定,公司应王某要求代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费用由王某自行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王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奖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

    合意优先
    尊重合同明确约定

    实质审查
    穿透式分析从属性

    行业特性
    考虑直播行业特殊性

    1. 双方合意及合同签署过程:《独家经纪合同》经双方多次沟通确认,王某对合同重要条款有谈判议价能力,且其对经纪合同关系不陌生,应尊重双方共同确认的法律关系性质。
    2. 合同内容和目的:合同主要是为了提升王某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通过艺人参与商业活动及获得收入并进行分配,与一般劳动合同构成要件不同,难以体现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3. 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 人格从属性:王某进行钉钉打卡属于基于演艺经纪行为的衍生管理行为,不应视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身从属性。
      • 收入情况:王某的收入主要来自广告费用等收益,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经济弱势地位不同,不存在经济上的依赖性。
      • 对外名义:王某以自己的自媒体账号对外开展宣传工作,用户识别的是王某个人,而非公司,不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组织从属性。

    注:法院特别指出,代缴社保但费用由主播承担的行为,不应简单认定为劳动关系特征。

    主播合作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设计
    • 明确约定"不建立劳动关系"
    • 详细规定分成比例与结算周期
    • 区分经纪服务与劳动管理
    履行管理
    • 避免设置固定工作时间
    • 不强制要求内容产出量
    • 禁用"底薪+提成"薪酬模式

    特别注意:代缴社保可能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反向证据,建议通过第三方平台处理。主播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或账号归属条款可能影响法律关系认定。

    中小企业合规操作指南

    中小企业在与网络主播合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合同性质

    避免混用工资考勤等劳动关系术语,建议使用经纪服务费直播分成等表述

    条款设计

    详细约定分成比例、结算周期、账号归属等核心条款

    管理边界

    避免设定强制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典型劳动关系管理特征

    证据留存

    保存合同协商过程记录、收益核算凭证等关键证据

    中小企业在处理网络主播劳动关系问题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议通过专业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条款,避免因法律关系认定不清引发纠纷。

    专业劳动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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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照生律师团队 1372103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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