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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工业社会中,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张某,一名曾在某工业有限公司担任电焊工的劳动者,因与劳务派遣单位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引发的纠纷,最终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解决。此案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从事特定职业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的重要法律参考。
张某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某工业有限公司工作。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际,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达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张某在离职前曾提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但公司并未及时响应。直至张某向相关部门举报后,才得以完成相关检查。不幸的是,张某随后被诊断为患有电焊工尘肺壹期,并被评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
张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由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解除合同前安排张某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张某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
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但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裁决,认为张某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至2014年12月10日,即张某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的日期。法院认为,尽管双方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在张某的职业病鉴定结果出来前,该解除协议不应视为有效。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此案例强调了在处理涉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必须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得到充分保护,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面临的法律责任和潜在的经济损失。
张某诉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工业有限公司案,不仅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作为企业,应当将职业健康与安全置于管理的优先位置,以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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