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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张某与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间的争议,不仅凸显了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的微妙之处,更反映了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的复杂性。本文将通过分析此案,为企业主和人力资源管理者提供关于劳动合同续签及经济补偿金的实用法律知识。
注: 本案例分析严格遵循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原文表述,未对任何事实细节或法律观点进行删减或简化。
2009年入职
张某于2009年加入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担任具体岗位(根据案情补充)。在长达11年的工作期间,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并详细载明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奖金三部分。
2020年合同到期前
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2020年6月底),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了《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该通知书仅载明"拟与您续签劳动合同",但未明确说明是否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特别是对工资标准、工作岗位等核心条款是否变更未作任何说明。
同步事件: 在发送续签通知的同一周内,公司另行发出《关于调整薪资结构的通知》,宣布取消张某的岗位工资(约占原工资总额的30%),仅保留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公司未就此调整与张某进行个别协商,也未说明调整的具体理由。
协商与终止
张某通过微信回复表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明确反对取消岗位工资的决定,要求维持原工资标准。公司回复称薪资调整是"公司统一决定",不同意单独为张某保留岗位工资。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最终在2020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张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含岗位工资),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3,500元(11个月工资)。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双方在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完整的主张和抗辩理由:
判决结果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20)沪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支付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3,500元(11个月×8,500元/月)。
法院认定事实: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如未明确告知劳动者是否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且同步实施降低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因此不同意续签的,应视为用人单位未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在发出续签通知时,必须书面明确是否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计算方式)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建议采用《续签劳动合同确认书》形式,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知晓全部续签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企业需特别注意以下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
| 情形 | 是否支付补偿金 | 法律依据 |
|---|---|---|
| 维持或提高条件,劳动者拒签 | 不支付 | 劳动合同法46条5项 |
| 降低条件,劳动者拒签 | 支付 | 同上 |
| 未明确条件导致争议 | 推定支付 | 司法实践惯例 |
企业调整工资结构必须遵循以下合法路径: 协商一致路径:
• 与劳动者个别协商签订变更协议
• 通过集体协商程序签订集体合同
单方调整限制:
• 必须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依据
• 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 调整需具有合理性(如经营困难、组织架构调整等) 本案例中公司未履行上述任何程序,直接取消岗位工资被认定为违法。
建议企业建立以下证据保全机制:
续签通知
书面文件+签收回执
薪资调整
会议记录+公示证明
沟通记录
书面沟通+录音备份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劳动合同的续签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律知识的学习,确保在劳动合同续签过程中遵循法律程序,同时妥善处理工资调整等敏感事项,以维护良好的劳资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我们不仅看到了劳动合同续签和经济补偿金支付中的法律细节,也深刻认识到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希望这篇文章能为企业主和人力资源管理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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