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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可能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做出调整。然而,这种调整往往伴随着法律风险,尤其是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姚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它揭示了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时,企业与员工之间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
劳动合同签订
姚某在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专柜导购,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
工作调动争议
公司决定将姚某从长沙专柜调至上海专柜工作,姚某认为调动不合理拒绝前往。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姚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劳动合同中"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约定过于宽泛,属于约定不明,应当适当限制工作地点的范围。鉴于姚某的工作岗位性质,应当认定其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长沙。公司异地调动姚某至上海工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且未与姚某协商一致,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时,应以实际履行地为准;跨城市调动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更" —— 判决书摘录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5条
裁判要点
变更需协商一致
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姚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提醒我们,劳动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可能成为未来法律争议的焦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工作地点等关键条款,以及在变动工作条件时遵循合法程序,是预防法律风险、维护良好劳资关系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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