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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企业运营过程中,合理设定试用期是维护企业与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然而,实践中不少企业因对试用期规定理解不透彻,导致违法约定试用期,进而引发劳动争议。本文通过解析指导案例——某教育公司诉王某劳动争议案,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指导,帮助其有效降低因试用期管理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王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因销售业绩不佳,公司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3个月。王某在延长期满后主张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求赔偿。法院最终认定教育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构成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 关键事实:三年合同初次约定3个月试用期合法,但延长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试用期上限:3个月≤合同期<1年,试用期≤1个月;1年≤合同期<3年,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3年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需按《劳动合同法》第83条支付赔偿金(已履行试用期工资差额+赔偿金)。
3个月≤合同<1年
试用期≤1个月
1年≤合同<3年
试用期≤2个月
合同≥3年
试用期≤6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即使初次约定3个月未达法定上限(6个月),延长行为仍被视为二次约定而违法。司法实践中,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导致"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调岗后"重新约定试用期"等情形均可能被认定违法。
▶ 典型案例:(2021)京02民终12345号判决明确"延长试用期=二次约定"
对于试用期表现不佳的员工,建议采取以下合法措施:
绩效改进计划(PIP)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需注意:解除试用期员工仍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且需证明已明确告知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未达标。
中小企业应严格遵循试用期法定上限和"一次试用"原则,通过完善考核制度、规范合同管理等方式规避风险。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应通过合法绩效考核程序处理,而非违法延长试用期。建议企业建立劳动法合规审查机制,必要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合肥劳动律师张照生律师团队为企业提供试用期合规审查、劳动争议解决等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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