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21037214

咨询热线

    最新发表

    企业信息

      13721037214

      张照生律师官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1101室

      934241538@qq.com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解析:网络主播和公司之间可是劳动关系?

    作者:张照生律师 日期:2024-07-20 点击:113
    一键分享

    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主播作为新兴职业,其与所属文化公司的关系界定逐渐成为劳动争议的热点话题。指导案例——李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劳动争议案,为我们提供了审视这一问题的法律视角,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深入理解此案例,有助于预防和降低劳动法律风险,营造健康稳定的劳资关系。

    案件回顾

    网络主播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公司为李某提供培训推广服务,李某可自主决定直播内容与时间,收入主要来自直播打赏分成。后李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重庆市两级法院均认定:因李某不受公司劳动管理、收入非固定报酬且直播非公司主营业务,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cite[2]:cite[8]。

    ▶ 案号:(2018)渝0105民初8250号、(2019)渝01民终1910号

    法律解析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标准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主体资格合法、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法院重点考察:

    管理自主性
    直播时间内容自定

    收入来源
    打赏分成非固定工资

    业务关联性
    直播非公司主营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9号进一步明确,判断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应考察"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征,包括人格从属性(工作控制)、经济从属性(收入依赖)和组织从属性(业务整合):cite[5]:cite[9]。

    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司法区分

    劳动关系特征

    • 固定工作时间和场所
    •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 定期固定工资支付
    • 劳动工具由单位提供

    合作关系特征

    • 自主安排工作时间
    • 收入依赖业绩分成
    • 不纳入考勤管理
    • 自备工作设备工具

    司法实践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即使签订"合作协议",若实际存在考勤、固定工资、业务整合等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cite[4]:cite[7]。

    中小企业风险防控策略
    合同条款设计合规要点
    • 性质明确:在协议首部明确"双方系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 权责划分:避免使用"工资""考勤""请假"等劳动关系术语,改用"服务费""分成""工作安排"
    • 风险提示:增加"主播知悉并同意自行承担社保缴纳责任"等条款:cite[4]:cite[8]
    用工管理实操规范

    避免行为
    强制考勤打卡
    统一工作制服
    设定固定工作时间

    建议做法
    提供弹性工作建议
    按项目成果考核
    开放多平台合作

    参考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管理应限于"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进行的必要管理",避免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cite[9]。

    收益分配与税务处理

    设计分层收益分配机制(如基础推广费+流量分成),支付凭证注明"服务费""分成款"等非工资性质表述。主播收入超过800元时代扣劳务报酬个税,避免使用工资薪金代扣方式:cite[2]。

    替代性权益保障方案

    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企业可提供:

    • 商业意外险、职业责任险等风险保障
    • 技能培训、流量扶持等发展支持
    • 自愿参与的行业互助保障计划
    争议预防与证据管理

    保存完整合作记录,包括协商过程的书面/邮件记录、分成结算明细、自主工作证明等。一旦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不存在劳动管理关系:cite[6]:cite[10]。

    结语

    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的关系界定,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新型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中小企业在享受灵活用工模式带来的便利时,也应注重风险防控,通过精细化管理、合规操作,确保企业与合作方的关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促进双方共赢。通过学习指导案例,中小企业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边界,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合肥劳动律师张照生律师团队 13721037214为企业用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