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21037214
张照生律师官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46号东方大厦1101室
934241538@qq.com
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主播作为新兴职业,其与所属文化公司的关系界定逐渐成为劳动争议的热点话题。指导案例——李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劳动争议案,为我们提供了审视这一问题的法律视角,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深入理解此案例,有助于预防和降低劳动法律风险,营造健康稳定的劳资关系。
网络主播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公司为李某提供培训推广服务,李某可自主决定直播内容与时间,收入主要来自直播打赏分成。后李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重庆市两级法院均认定:因李某不受公司劳动管理、收入非固定报酬且直播非公司主营业务,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cite[2]:cite[8]。
▶ 案号:(2018)渝0105民初8250号、(2019)渝01民终1910号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主体资格合法、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法院重点考察:
管理自主性
直播时间内容自定
收入来源
打赏分成非固定工资
业务关联性
直播非公司主营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9号进一步明确,判断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应考察"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征,包括人格从属性(工作控制)、经济从属性(收入依赖)和组织从属性(业务整合):cite[5]:cite[9]。
劳动关系特征
合作关系特征
司法实践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即使签订"合作协议",若实际存在考勤、固定工资、业务整合等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cite[4]:cite[7]。
避免行为
强制考勤打卡
统一工作制服
设定固定工作时间
建议做法
提供弹性工作建议
按项目成果考核
开放多平台合作
参考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管理应限于"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进行的必要管理",避免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cite[9]。
设计分层收益分配机制(如基础推广费+流量分成),支付凭证注明"服务费""分成款"等非工资性质表述。主播收入超过800元时代扣劳务报酬个税,避免使用工资薪金代扣方式:cite[2]。
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企业可提供:
保存完整合作记录,包括协商过程的书面/邮件记录、分成结算明细、自主工作证明等。一旦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不存在劳动管理关系:cite[6]:cite[10]。
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的关系界定,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新型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中小企业在享受灵活用工模式带来的便利时,也应注重风险防控,通过精细化管理、合规操作,确保企业与合作方的关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促进双方共赢。通过学习指导案例,中小企业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边界,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合肥劳动律师张照生律师团队 13721037214为企业用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