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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商业环境中,中小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劳动争议是不可忽视的一环。通过深入分析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滦县某物流公司诉王某劳动争议案,我们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帮助其降低潜在法律风险,构建合规经营体系。
2013年成立的滦县某物流公司与第三人张某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张某以挂靠形式经营物流公司名下车辆并聘用王某为司机。2016年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主张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冀民再191号民事判决,认定滦县某物流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定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王某受张某管理、从张某处领取报酬且不知晓物流公司存在,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他字第16号答复明确: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本案中张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物流公司仅收取租赁费,双方符合挂靠关系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经营中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但明确该规定不改变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本案二审错误将该条款作为认定劳动关系依据被再审纠正。
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关系
明确约定挂靠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单位不参与经营管理;约定挂靠方聘用人员由其自行管理、支付报酬;明确挂靠方应依法为聘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避免向挂靠方员工发放工作证、工资;不将其纳入公司考勤、培训体系;业务文件避免体现管理关系。本案中王某船员服务簿加盖的船章成为争议焦点。
定期审查挂靠经营情况,确保实际履行与协议约定一致;对挂靠方用工情况进行抽查,防范"假挂靠真用工"风险。
保存完整的挂靠协议、费用支付凭证;建立挂靠车辆及人员登记台账;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证人证言、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
优先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合作方;对个人挂靠者要求提供担保;控制挂靠规模,避免因挂靠方过多导致管理失控。
通过滦县某物流公司案可见,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认定关键在于实际用工管理关系。中小企业应通过规范协议、区隔管理、完善证据等措施防范风险。需特别注意的是,即使不构成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仍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议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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