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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经历造假,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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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0 更新时间:2024年07月11日10:22:12 打印此页 关闭

    最近接到这样一个劳动者的当面咨询,其入职后3个月因与公司发生纠纷被公司以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开除,然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答辩并反诉劳动者赔偿损失,因为公司代理律师检索发现劳动者向公司投递的简历和入职登记表中十年前的工作经历存在错漏,劳动者2011-2013年与一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发生劳动争议,在此次入职时并没有披露,主张因劳动者隐瞒工作经历虚假陈述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劳动者十分紧张找我咨询案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本案从形式上感觉时符合法条的规定,劳动者用欺诈的方式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但对此主张成立我们要看下两方面的内容:1、用人单位是否主动要求劳动者说明相关情况,如果没有主动要求,劳动者未做说明或者隐瞒相关情况并不符合欺诈的认定;2、要看劳动者隐瞒的情况和劳动合同是否直接相关,如果公司基于特殊岗位的特定需求,且明确列举出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而劳动者的自身条件尚未匹配特定的、重点的岗位需求,却以虚构教育经历、甚至造假资质证书等手段以符合应聘要求,导致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后即发现劳动者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则通常可主张劳动者构成欺诈,但是如果是和劳动合同履行不是直接相关的内容,劳动者存在隐瞒并不能认定为欺诈,特别是在本案中,公司先是以不符合公司岗位需求开除,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提出欺诈到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属于偷换概念,不应得到支持,当然这里也要告知中小企业解除员工需谨慎,不得违法解除,解除前需要咨询专业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