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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中,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持公平竞争秩序成为了中小企业关注的重点。指导案例184号——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为我们揭示了竞业限制条款设计与执行中的法律边界,对中小企业如何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避免不当限制员工职业自由,提供了重要参考。
马筱楠在与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新动力公司)签订的《不竞争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期限的特别约定引发了争议。该协议第3.3款规定,若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并进入仲裁或诉讼,此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然而,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因此认定为无效:cite[1]:cite[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适用条件、期限和经济补偿。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cite[3]。
法院认为,将仲裁和诉讼期间排除在竞业限制期限之外,不仅使劳动者的职业选择处于不确定状态,也间接限制了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违背了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cite[2]:cite[6]。
本案例提醒中小企业,在制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确保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不能以任何形式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择业自由和司法救济权:cite[5]:cite[9]。
合理设定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岗位性质设定合理范围与期限
明确经济补偿标准
确保补偿金额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
加强沟通与协商
离职前明确告知义务范围与补偿安排
建立争议解决机制
优先通过内部调解减少诉讼成本
定期审查竞业限制协议
确保符合最新法律要求与企业需求
企业应根据员工岗位性质、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合理设定竞业限制范围和期限,确保既保护商业秘密,又不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和方式,确保补偿金额合理,能有效覆盖劳动者因竞业限制而减少的收入损失:cite[6]:cite[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