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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路径
《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的解除通道是有限的,每一条通道的"过路费"不同:
- 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经济补偿 N(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这是法律最希望看到的方式。
- 过失性解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立即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也无需提前通知。这是企业最想走的路,也是关卡最多的一条路。
- 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三种情形,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就是"N+1"中"+1"的出处。
- 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裁减二十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须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违法解除的代价(第八十七条):按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 2N。依第四十八条,劳动者还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注意,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支付了 2N 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二者不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