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张照生律师
建筑工地的工伤案件,几乎都长着同一张脸:工人经包工头介绍进场干活,工资由包工头发,出了事故,包工头两手一摊——"我也是打工的";找劳务公司,对方一句"不认识这个人"就把门关上了。
懂行的律师都知道破局点在"用工主体责任":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为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兜底。但第一步就卡住了——去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管不管这个事?
这个问题,在2025年9月之前,答案并不统一。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法定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列举的是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争议。"用工主体责任"这六个字,不在列举范围之内。
于是实践中出现了分化:
一部分仲裁委和法院认为,用工主体责任虽不等于劳动关系,但本质上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与工伤待遇直接关联,应当受理。
另一部分则持相反观点:用工主体责任解决的是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这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职权,仲裁委和法院不应越界。
还有一折中的处理方式是: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但是裁判机构和法院不会认定是劳动关系,驳回诉请,但是在说理部分中明确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条释放了三个关键信号:
第一,"确认用工主体责任"是可诉的。 最高法明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等于宣告此类请求属于劳动争议裁判范围。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法院能审,仲裁委就应当收——"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抗辩,自此原则上不再成立。
第二,责任内容有了边界。 用工主体责任覆盖"支付劳动报酬"和"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两项。注意,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都不在其中。道理很简单:用工主体责任是法律拟制的兜底机制,不是真实的劳动关系,自然不产生完整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义务。实务中在这类案件里顺带主张二倍工资,只会被驳回。
第三,措辞升级了。 从过去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改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打击对象更加精准——空壳公司、无资质施工队、无照经营的包工头组织。写文章、写申请书,法言法语要跟上。
第一步,仲裁请求的写法。 建议与司法解释原文对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申请人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不要写成"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可以尝试写两个,看似不专业实际是实务经验。
第二步,选对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都有管辖权,优先选工程所在地,工友出庭作证、调取项目资料都方便。
第三步,备齐三类证据。 一是承包关系的证据:劳务分包合同、项目公示牌、工牌;二是工人在工地干活的证据:工友证言、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工资转账流水;三是受伤事实的证据:首诊病历、诊断证明、现场照片。最难的往往是第一项,必要时申请仲裁委调查取证,或立案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住建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
第四步,不予受理怎么办。 个别仲裁委的观念转变可能滞后,若仍被拒,务必要求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15日内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端有司法解释兜底,路是通的。
第五步,别忘了并行路径。 确认用工主体责任不是唯一入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保行政部门有权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认定责任归属。可以双线推进:一边申请工伤认定,一边准备仲裁。切记工伤认定一年的申请时效,仲裁、诉讼占用的时间依法不计入,但越早启动越主动。
从"归谁管都说不清"到"最高法明文支持",用工主体责任制度的这次正名,实质是给建筑工人、外卖骑手这类游离在标准劳动关系之外的劳动者,补齐了维权程序上的最后一块拼图。
对律师而言,这个领域的技术门槛不在实体——违法转包、分包的责任规则早已清晰——而在程序路径的选择和证据的组织。请求怎么写、找哪个部门、被拒绝了往哪走,每一步都有讲究。
对劳动者而言,记住一句话:包工头跑了不等于没人管,法律给你留了兜底的人。
本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法释〔2025〕12号司法解释撰写,供实务参考。个案处理请结合当地裁判口径。
张照生律师:1372103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