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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研读报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深度解析

    作者:张照生律师 日期:2024-09-18 点击: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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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研读报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在商业交易中,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常见的法律争议类型。今天,我们将通过大连某游艇公司诉顾某、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深入剖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信赖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游艇销售合同纠纷始末

    本案涉及一起价值750万元的高端游艇销售合同纠纷。2012年3月,大连某游艇公司向顾某推销游艇时,其妻子李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然而,游艇公司仍与顾某签订了《游艇销售合同》,并收取了200万元首付款。在得知顾某患病情况后,李某立即通知游艇公司终止合同,但游艇公司仍执意购入游艇并进行管理和转售。

    案件时间线梳理
    • 2012年3月:游艇公司与顾某签订合同,收取200万元首付款
    • 2012年4月:李某通知终止合同,顾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 2019年8月:游艇公司反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0余万元

    ⚠️ 关键点:游艇公司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仍继续履行合同,这一行为成为后续诉讼的争议焦点。

    二、法院审理过程:三级法院一致驳回诉求
    一审法院观点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游艇公司未能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特别指出,在收到终止通知后,游艇公司仍执意购入游艇的行为属于自主商业决策,不能归责于被告方。

    二审法院补充意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并进一步指出:游艇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中,大部分是在明知合同可能终止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些费用不应被视为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法院特别强调,商业主体应当自行承担正常的商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指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缔约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是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三是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游艇公司的主张未能满足这些要件。

    三、法律分析与裁判要旨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 缔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 因果关系: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 损失的可预见性:损失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
    信赖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
    • 直接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
    • 间接损失:限于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合理利益
    • 减损义务:受损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重要启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且需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四、案件启示与实务建议
    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防范
    • 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特别是大额交易,应核实对方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 明确合同生效条件:可约定需经特定程序(如配偶同意)合同才生效
    纠纷发生后的应对策略
    • 及时固定证据:保存所有往来函件、通知等书面材料
    • 积极减损:收到合同可能终止的通知后,应立即暂停履行并评估风险
    诉讼准备要点
    • 充分举证:准备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和损失金额的完整证据链
    • 合理主张:损失赔偿请求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

    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同时注意风险防范和证据保全。如果您在合同订立、履行或纠纷解决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张照生律师团队 13721037214,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