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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是常见的法律争议类型。今天,我们将通过大连某游艇公司诉顾某、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深入剖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信赖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一起价值750万元的高端游艇销售合同纠纷。2012年3月,大连某游艇公司向顾某推销游艇时,其妻子李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然而,游艇公司仍与顾某签订了《游艇销售合同》,并收取了200万元首付款。在得知顾某患病情况后,李某立即通知游艇公司终止合同,但游艇公司仍执意购入游艇并进行管理和转售。
⚠️ 关键点:游艇公司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仍继续履行合同,这一行为成为后续诉讼的争议焦点。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游艇公司未能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特别指出,在收到终止通知后,游艇公司仍执意购入游艇的行为属于自主商业决策,不能归责于被告方。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并进一步指出:游艇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中,大部分是在明知合同可能终止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些费用不应被视为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法院特别强调,商业主体应当自行承担正常的商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指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缔约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是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三是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游艇公司的主张未能满足这些要件。
❗ 重要启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且需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