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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解读系列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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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09 更新时间:2024年09月06日10:12:33 打印此页 关闭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张照生解读:这一条讲的是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直才可以签署,并且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实际是目前劳动领域违法重灾区,有时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给,也有的是劳动者本身就不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张照生解读:这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又可能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例如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签订的类劳动合同文件,比如有案例认为录用审批表在在内容具备劳动合同要件的也可以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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