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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转型和远程办公普及的背景下,劳动者的"隐形加班"现象逐渐凸显。根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023年发布的《新业态用工报告》,89.7%的互联网行业从业者存在下班后通过微信、钉钉等工具处理工作的情况,其中仅有23.4%获得加班补偿。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正是围绕着利用社交媒体进行"隐形加班"而展开的典型争议。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首次明确了社交媒体加班的法律认定标准,为数字化时代的劳动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判例。2023年12月,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指导性案例供全国法院参照。
原告李某艳:北京某科技公司产品运营岗位员工,2019年4月入职,月薪18,000元。工作职责包括客户维护、活动策划及跨部门协调,劳动合同中约定"需及时响应客户需求"。
被告公司:主营互联网技术服务,员工规模150人,未建立明确的社交媒体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李某艳提交的公证证据(共328页微信聊天记录),其在2019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
劳动者主张:上述社交媒体工作构成实质加班,要求支付2019-2022年期间加班费共计56,800元。
企业抗辩:认为属于"碎片化沟通"和"简单咨询",且无加班审批记录,不应认定为加班。
2022年5月,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李某艳请求,认为:"社交媒体沟通具有碎片化特征,无法精确计算工作时间,且无公司审批记录"。
仲裁裁决书特别指出:"员工自愿使用社交工具沟通的行为,不能当然视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12345号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567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在裁判文书中首次明确:"用人单位未建立加班管理制度,不得作为否定加班事实的理由"。
法院确立的"三性"认定标准:
实质性
非问候性沟通
周期性
每周≥3天
固定性
特定时段
具体表现为:涉及方案修改、数据确认等核心工作内容;每周超过3天或持续1个月以上;在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如每晚20:00-23:00)处理工作。
劳动者需提供:
本案采用"最低耗时标准":每条实质性消息按15分钟起算,重要文件处理按30-60分钟计算,最终折算标准工时后按150%支付加班费。
必备制度文件:
推荐工具配置:
管理要求:
制度合规审查|电子证据管理系统搭建|劳动争议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