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张照生律师团队在代理公司应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某支行”)及被告过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成功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不必要的连带保证责任。以下是案例分析和成功策略概述:
过某父子因购房需求向农行某支行申请一手房屋按揭贷款50万元,期限360个月,并以购买的某县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某公司作为开发商,提供了阶段性保证担保。自2022年9月起,过某未能按期还款,农行某支行遂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并主张对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同时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律师团队首先仔细研究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手房贷款业务银企合作协议》以及某地产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特别是其中关于阶段性保证责任的约定,明确指出某地产公司提供的阶段性保证是针对从贷款发放到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完成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这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债务。
团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强调虽然案涉房产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但已满足正式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因房产已于2022年2月9日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故抵押权自2019年12月16日预告登记之日起即已设立,农行某支行享有对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团队通过法律逻辑推理指出,阶段性保证与正式抵押权的设立存在承接关系而非并存关系。一旦银行通过预告登记确立抵押权,阶段性保证的使命即告完成,银行债权风险得到实质性保障。因此,农行某支行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同时,要求某公司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通过提交预告登记证明、首次登记信息等相关证据,有力证明某公司阶段性保证责任已自然终止,且银行的抵押权已得到保障。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观点,判决确认农行某支行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但驳回了银行要求某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这一结果不仅保护了某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实践参考,体现了法律对合同精神的尊重和对阶段性保证责任合理界限的准确把握。某公司作为负责任的开发商,通过此案进一步明确了其在按揭贷款中阶段性担保的角色和责任范围,为今后业务操作提供了清晰法律指导。
(2023)皖 0522 民初 2130 号
本案通过精准解读阶段性保证责任条款、援引关键法律条文及夯实证据链,成功规避了开发商的连带保证责任,彰显了律师团队在金融借款纠纷中对复杂法律关系的驾驭能力。
张照生律师团队在本案中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严谨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客户避免了不必要的连带保证责任,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未来,团队将继续以精湛的业务能力和负责的服务态度,为客户在金融领域的法律事务中提供有力支持,助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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